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陆凌曼 钱达)近日,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在邵阳县郦家坪镇对4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出庭支持公诉。
该4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的被告人都是听说罂粟喂养家禽可防生病,种点罂粟来养鸡、养鸭无所谓,于是在自家的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,种植数量都在600至900株之间,后被邵阳县公安局巡查发现,罂粟苗被铲除,4人以涉嫌犯罪被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为了加强禁毒知识宣传,提高村民“种毒违法、种毒必究、种毒必铲”意识,本次庭审地点放在被告人所在的村,检察官在庭审中就四起案件认定的客观事实、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地阐述,并且就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植的危害性、违法性进行了一一说明,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和流通极易滋生犯罪活动,影响社会治安,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违法种植。
经过检察官的庭审教育,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了种植罂粟的危害和法律后果,今后一定增强法律意识,绝不再违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,同时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监督、检举、揭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线索。
检察官提醒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一条
非法种植罂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,一律强制铲除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:
(一)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;
(二)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;
(三)抗拒铲除的。
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,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一条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;
(二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;
(三)非法运输、买卖、储存、使用少量罂粟壳的。
有前款第一项行为,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,不予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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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